关于第68173418号“优优世喜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优世喜家 68173418

阅读:65104 2025-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合肥杰可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5日对第68173418号“优优世喜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68674号“世喜”商标、第5…

  申请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合肥杰可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5日对第68173418号“优优世喜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68674号“世喜”商标、第56174129号“世喜”商标、第66210504号“世喜家”商标、第35428517号“世喜乳宝”商标、第66212941号“世喜甄选”商标、第66198494号“世喜宝宝”商标、第66185176号“世喜妈妈”商标、第66210479号“世喜爸爸”商标、第66209617号“世喜姐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的知名商标或者企业字号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相关生产、销售证据;2、宣传推广证据;3、知名度证据;4、申请人所获荣誉;5、受保护记录;6、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状态为出售转让状态,可见申请人注册并非通过使用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对他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企业的正常发展需求。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出牙咬环;奶瓶”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3年5月28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五至九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含“世喜”,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牙咬环;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被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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