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运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61899号“YU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99245、17415997号“YUNDA”商标(以下称分别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厢式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