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诺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搬上网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6日对第65390748号“AMI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AMINO”商标就一直使用于金融投资等服务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后,曾联系申请人意图高价转让,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恶意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注册情况;南京经开区的“AMINO”大厦及企业形象照片;合作协议;有关“AMINO”的宣传报道情况;“AMINO”及其合伙人获得的多项荣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微信联系截图;被申请人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享有任何所谓的在先权利。申请人不存在使用“AMINO”商标多年,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形。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创使用并申请注册,不存在任何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可。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AMINO”商标已在资本投资等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