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钰福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义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07396号“钰福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6892号“钰福斋”商标、第16280956号“钰福一品”商标、第33599918号“真钰福”商标、第36153103号“真钰福ZHEN YU FU及图”商标、第36475146号“真钰福ZHEN YU FU”商标、第76200378号“真钰福ZHEN YU FU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水(饮料)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钰福山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