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淡波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对第24375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派丽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现已成为国内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2、争议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3、派丽集团介绍及报道、上海研发中心开业报道、申请人与知名企业合作报道;4、申请人及其“德高(DAVCO)”品牌、产品所获荣誉;5、申请人名下“德高(DAVCO)”系列商标注册情况、使用情况;6、相关媒体报道;7、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及明细;8、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完税材料;9、天猫、京东旗舰店界面、百度等界面;10、在先案例;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企业档案;12、打击恶意抢注等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争议商标一直持续宣传及使用。申请人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合法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相似。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建筑灰浆;防水卷材;建筑用石粉;修路用粘合材料;沥青;非金属建筑材料;木材;水泥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在多个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44件商标,其中包括了“深雨虹”商标、“深港百得SHENGANGBAIDE”商标、“鲁工德高LUGONGDEGAO”商标、“深港德高SHENGANGDEGAO”商标等,以上商标与他人具有显著性及高知名度商标相近。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德高davco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也进行了一定的使用。本案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与申请人“德高davco及图”系列商标中的图形部分高度近似。同时,依据我局前述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4件商标,其中包含了多件“深雨虹”商标、“深港百得SHENGANGBAIDE”商标、“鲁工德高LUGONGDEGAO”商标、“深港德高SHENGANGDEGAO”等,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且以上商标均被我局予以无效。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由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或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