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617647号“冰城老鼎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冰城老鼎酆 57617647

阅读:69869 2025-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艳军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5日对第57617647号“冰城老鼎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商标/商号“老鼎丰”在中国已经成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广泛认知度的品牌,多次被认…

  申请人: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艳军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5日对第57617647号“冰城老鼎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商标/商号“老鼎丰”在中国已经成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广泛认知度的品牌,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57379号“老鼎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278350号“老鼎豐”商标、第30231099号“哈老鼎丰HALAODI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含申请人商标的“冰城老鼎鄷”、“冰城老鼎丰”等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地址同在黑龙江省,明显是企图搭乘申请人商标/商号知名度,其申请商标的目的并非使用,而在于借助抄袭摹仿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平竞争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判决书、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打印件、审计报告节选、网页介绍、媒体报道、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获奖证明、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止。

  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书首页所列第11883045号“哈老鼎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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