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必曼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42208号“台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