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浏阳市隆春烟花原材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94166号“隆春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1320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转让至浏阳市隆春烟花原材料厂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现已归属同一主体所有,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