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6821号“辉瑞电力HUI RUI DIAN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8652号、第34400513号、第59676347号、第76940633号、第37358926号、第78532236号、第18583445号、第10259589号、第313473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设计含义及呼叫内容上存在差别,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引证商标六为驳回复审状态,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六法律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处于等待评审应诉阶段,为在先有效商标,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