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RA CREATIONS S.L.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5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部分抽象化的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彩色化妆品;睫毛膏;眼线膏”等商品上,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予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