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丰信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9723号“Phtion Mob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98881号“PV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协商商标受让事宜,恳请贵局暂缓本案复审审查,待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本案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信息、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信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Phtion Mobile”与引证商标“PVTION”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