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智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戎雅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33940号“RON&R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065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戎雅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及收款证明、店铺管理页截图、吊牌订购沟通截图、送货单、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防水服;2.服装;3.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2.袜;3.围巾;4.腰带;5.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873394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多方调查,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以上未在中国在服装、游泳衣及防水服核定商品上有效地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了解并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能够提交在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在“服装;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
1、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2、采购合同及收款证明;
3、淘宝店铺资质、二维码截图、产品图片、销售订单记录、客户评价等;
4、经公证的被申请人在淘宝店铺使用“ron&ron”品牌的历史订单及打开订单快照、在天猫持续推广宣传信息等;
5、微信公众号时间戳录屏及截图(视频附光盘);
6、湖南天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书面证明、主体信息处理;
7、直播确认单3份。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据此,复审商标在服装;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西安恩特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于2017年4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戎雅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
2、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及湖南天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禹天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是否在“1.防水服;2.服装;3.游泳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许可(授权)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向他人订购了“RON&RON”品牌的服装。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证据7中的淘宝店铺资质、二维码截图、销售订单、历史订单及打开订单快照、网页宣传截图、产品图片及直播确认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防水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