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LUMIMATE CAPITAL 75353696

阅读:137557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赋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千寻与光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赋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千寻与光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53696号“LUMIMATE CAPIT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赋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千寻与光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赋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千寻与光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53696号“LUMIMATE CAPIT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MIMATE CAPITA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共有基金;资本投资;融资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53799号“LUMINITE CAPITAL”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咨询;共有基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3696号“LUMIMATE CAPIT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LUMIMATE CAPITAL 753536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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