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89309号“渡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渡欲 78689309

阅读:39838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磊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89309号“渡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色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整体含义为渡过欲望的海,掌控心中的欲望,且已有系列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其注册申请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

  申请人:赵磊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89309号“渡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色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整体含义为渡过欲望的海,掌控心中的欲望,且已有系列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其注册申请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另,存在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的事实,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纯文字组合标识,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整体具有宗教概念属性,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其有关申请商标使用的相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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