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乐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27068号“VZ SPORT 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5394号“VZ及图”商标、第7451523号“VZ及图”商标、第23294420号“VONZIPPER VZ及图”商标、第21165356号“VZ及图”商标、第29017867号“VZ 茗泽及图”商标、第59111220号“VZ VONZIPPER及图”商标、第59111261号“VZ及图”商标、第12824733号“行动玩家 SPORTSMATE”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商标权已期满,但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计算机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因引证商标八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