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派可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方振科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60011号“纽派可NEWPE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9276号“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59269号“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EWPEAK”与引证商标一、二“PEAK”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家具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