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1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63228号图形商标、第80047267号“谨冠短机 JIGREN POWER及图”商标、第80363715号“谨冠短机 JIGREN POWER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组、船用发电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