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汇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中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2978号“云茶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64570号“芸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第74519869号“芸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72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为同一种主体所有,该两商标之间的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