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芯知已数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1963号“SZJ 芯知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其在先的第6722337号“芯知己 SZJ”商标而提出的注册申请,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第6722337号“芯知己 SZJ”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
2、我局针对申请商标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对申请商标在电子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部分商品上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190831号“SZJ”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分割。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字母组合“SZJ”,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SZJ”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电子集成电路与集成电路块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