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添辰信息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67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已放弃服务以外的知识产权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上述知识产权咨询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的图形包含了我国国旗五星红旗中的五颗五角星元素,以该图形作商标易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3、申请商标在除申请人已放弃的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以外的第45类4506群组的知识产权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