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正兴松林酒家
被异议人:成都果然行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正兴松林酒家对被异议人成都果然行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308483号“黑石香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石香村”指定使用于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但是,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天府新区正兴派出所开具的异议人经营地址证明,正兴街道鱼嘴社区开具的关于异议人的《情况说明》证明,2023年大众点评必吃榜证书,高德地图、百度地图中关于异议人的搜索页面,2017-2023年美团、大众点评上的消费者评价,四川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当地网红公众号对异议人“黑石香村”柴火鸡店的宣传、报道信息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其“黑石香村”餐饮店品牌已在当地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双方同处四川省成都市地域内,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的“黑石香村”餐饮店应当知晓。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黑石香村”、“黑石香村柴”、“黑石香村柴火”等数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在短时期内在主要包括第43类的商品和服务上大量申请商标,被异议人并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系故意复制与摹仿异议人商标,且其申请多件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8483号“黑石香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