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奥彼德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龙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72905488号“奥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434320号“蒙奥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行业,其申请争议商标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三、“蒙奥神”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产品为省级非遗项目,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扰乱市场、混淆消费者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情况;2、争议商标检索情况;3、非遗材料;4、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图、包装生产车间图片;5、宣传材料;6、申请人在京东、天猫、淘宝等网店截图;7、引证商标用于网络宣传视频;8、申请人维权案件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故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蒙奥神”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蒙奥神”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