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众聚(北京)数据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61562号“众聚 ZHONGJUDA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0973号“聚众”商标、第4546356号“聚众传媒 TARGET MEDIA及图”商标、第4546357号“聚众传媒 TARGET MEDIA及图”商标、第3840975号“聚众传媒 TARGET MEDIA”商标、第26627500号“聚众传媒”商标、第3840977号“聚众传媒”商标、第73076382号“众聚优采”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