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92611号“腾讯天御决策系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腾讯天御决策系统及图 81092611

阅读:80886 2025-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2611号“腾讯天御决策系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82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21831号“房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2611号“腾讯天御决策系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82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21831号“房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81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依据申请人“腾讯天御决策系统”设计而成,经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申请人恳请贵局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相关裁定、腾讯天御决策系统的部分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哪部分证据或裁决文书属于其商业机密以及构成商业机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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