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幸福时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73470号“幸福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的谷物;树木;植物种子;活动物;鲜花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2464号商标、第50891400号商标、第48496669号商标、第787257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33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的谷物;树木;植物种子;活动物;鲜花商品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