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ANT TECHNOLOGY LL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59024号“VI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2742号、第2003876 号、第38198403 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34期、第1932期、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