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悦活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4035号“Alpha 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11562号“ALPHA Q”商标、第75200424号“金博士”商标、第7762789号“银博士”商标、第8635406号“博士楼”商标、第71246186号“博仕烤猪蹄BO SHI KAO ZHU T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快餐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外文“Alpha”与引证商标一中外文“ALPHA”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中汉字“博士”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中汉字及引证商标五显著部分“博仕”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