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泰鲜鲜 76467092

阅读:149068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佛山市嘉能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琳 异议人佛山市嘉能可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67092号“泰鲜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

  异议人:佛山市嘉能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琳

  异议人佛山市嘉能可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467092号“泰鲜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鲜鲜”指定使用在第32类“乳清饮料;纯净水(饮料);果汁;麦芽啤酒;啤酒;加气果汁;水(饮料);汽水;植物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52883号“泰新鲜TAIXINXIAN”商标、第48993153号“泰新鲜”商标、第20093989号“泰新鲜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汽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67092号“泰鲜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泰鲜鲜 764670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