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草木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起航知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07830号“花草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684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第81300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未进行复审,理应无效,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并存。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理发用披肩;婚纱;服装绶带”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利仍存在。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