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轩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9684号“莎俪嫣SALLY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09145号、第14902283号、第39554421号、第12873068号、第14454336号、第48980534号、第63919453号、第68427268号商标标识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