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合光卡尔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41288号“Pet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41851864号、第59458836号、第68520084号、第74969795号、第15911045号、第45247733号、第54862547号、第75691025号、第78946693号、第54863886号、第79880774号、第105767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该标志可译为“宠物关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杀寄生虫剂;无菌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三、五、八、十、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十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九、十二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杀寄生虫剂;无菌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Pet Care”与引证商标四、六、七、九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ET CARE”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十二“APetCARE”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et Care”(可译为“宠物关心”)使用在“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杀寄生虫剂;无菌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