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NEEG MEDICAL A/S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1727号“UNEE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0816H2号“UNE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UNEEG medical A/S,即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双方地址亦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