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3759号“WATCH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TCHHOUSE G1773759

阅读:135002 2025-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WATCH HOUSE COFFEE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3759号“WATCH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英文商标,也是申请人商号,不是英文中的固…

  申请人:WATCH HOUSE COFFEE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3759号“WATCH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英文商标,也是申请人商号,不是英文中的固定词汇,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的特点和功能无关,申请商标指定在相关商品/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根据查询,申请商标的网络翻译为中文“哨房”“岗亭”等,一些近似的中文商标已经在近似商品/服务上成功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予以核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21类商品上援引的第12723467号商标;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援引的第97068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定,请求中止审理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WATCHHOUSE”的字典解释;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部分网络报道;WIPO上申请商标在欧盟核准注册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冰饮;水果冷饮;冷冻水果饮料;雪泥饮料;半冷冻的雪泥饮料;冷冻的水性饮料,即加苏打水的浓缩果汁、已调味的矿泉水、软饮料、茶味软饮料、碳酸软饮料、可乐、运动饮料、能量饮料;未调味的水饮料,即饮用水、苏打水、汤力水、椰子汁、气泡水;饮料用配料粉;液体混合饮料,即制作调味饮料用糖浆、制作调味水用香料(非香精油性质)、矿泉水、碳酸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基于水果和/或果汁的饮料;制备饮料用配料,即甜酒、制作饮料用原汁,制备果汁和水果泥用浓缩汁;上述产品均不含蔬菜汁或老虎坚果饮料,即地中海传统饮品欧洽塔”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可可;糖;糖;咖啡代用品;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饼干;蛋糕;糕点和甜食;糕点和甜食;预制食物,即三明治;以巧克力为主的饮料;可可饮料;咖啡饮料;茶饮料;咖啡用调味品;冰冻甜点;冰冻甜点;威化饼和蛋卷(冰淇淋);咖啡粉和全豆咖啡;咖啡粉囊和咖啡胶囊(已填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WATCHHOUSE”具有岗亭,哨所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第21类、第30类、第32类、第43类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该标识缺乏作为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第30类、第32类、第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3759号“WATCH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TCHHOUSE G17737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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