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洪宾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17968号“惹火撸RE HUO 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贬损含义,也不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宣传推广。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标识由文字“惹火撸RE HUO LU”及图形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