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59868号“矫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矫马 71259868

阅读:35391 2025-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引能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烟台法纳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71259868号“矫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2365号“矫马”商标、第1644106号“矫马”商标、第16431543号“矫马”…

  申请人:引能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烟台法纳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71259868号“矫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2365号“矫马”商标、第1644106号“矫马”商标、第16431543号“矫马”商标、第723297号“J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排行相关报道;2、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3、购销合同;4、发票;5、销售量和销售额统计表;6、宣传推广、媒体报道资料;7、所获荣誉;8、维权证据;9、在先裁定书、决定书;10、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14日在第7类“升降装置;提升机;铸造机械;电子工业设备;电焊设备;清洗设备;打包机;钻探装置(浮动或非浮动);化肥制造设备;塑料加工机器”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液态,气态,固态);润滑油和工业用油脂”商品、第1类“防冻液;刹车液”等商品、第37类“建筑”服务、第4类“燃料(液态,气态,固态);润滑油和工业用油及油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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