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OWER IPCO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8534号“FRENCH QUAR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FRENCHQUARTER”作为一个整体,其是一个历史术语,且更多指代的是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的著名景点“法国区”。申请商标指向的是具有“FRENCHQUARTER”特色的产品,其与“法国”国家无关,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9、27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FRENCH QUARTER”的维基百科介绍及翻译信息、网络报道资料、产品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FRENCH”可译为“法国的”,与法国国名近似,且将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