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45878号“果之缤纷 JUIC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之缤纷 JUICE WORLD 80545878

阅读:139505 2025-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韵邦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45878号“果之缤纷 JUIC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30类)引证的第29…

  申请人:上海韵邦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45878号“果之缤纷 JUIC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30类)引证的第29926039号“果舞缤纷”商标、第13950668号“果缤纷 TROPICANA”商标、第19306142号“果缤纷 TROPICANA ”商标、第10005262号“果缤纷 TROPICANA”商标、第19944491号“果缤纷 TROPICANA”商标、第5770506号“果缤纷”商标、第5871060号“果缤纷”商标、第44073124号“果缤纷”商标、第13950666号“果缤纷”商标、第7567133号“世间 WORLD W及图”商标、第15522458号“WORLD ORCHARD”商标、第13950667号“纯果乐果缤纷”商标、第10005261号“纯果乐 果缤纷”商标、(32类)引证的第7567133号“世间 WORLD 及图”商标、第15522458号“WORLD ORCHARD”商标、第5770506号“果缤纷”商标、第5871060号“果缤纷”商标、第10005261号“纯果乐 果缤纷”商标、第10005262号“果缤纷 TROPICANA”商标、第13950666号“果缤纷”商标、第13950667号“纯果乐果缤纷”商标、第13950668号“果缤纷 TROPICANA”商标、第19306142号“果缤纷 TROPICANA”商标、第19944491号“果缤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在30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32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JUICE”可译为“果汁”,使用在“果汁;冰冻果汁饮料;果汁饮料”以外的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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