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省花卉协会
委托代理人:昆明今威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56027号“YUNNAN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3232号“花辰月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74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人是云南省花卉协会,涉及集体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各种鲜切花(例如: 月季、非洲菊、菊花、满天星和百合等50多种),每年还有新品种的鲜花被培育出来上市,所以申请人不能用列举方式出具“指定使用的鲜花商品”。2006年由国家商务部公布的《出口商品技术指南(花卉)》中已有对外出口各种鲜切花的国家标准,农业部标准(见23页-27页)。各种鲜花有国家标准、农业部标准,每年都有新鲜花品种的国家标准和部委标准产生,所以申请商标控制和检验鲜花商品的品质就是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检测。申请商标鲜花商品的品质是可控的。申请人在注册申请阶段提交的“云南省花卉协会集体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定”第7、8、9条规定了使用集体商标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会补交带有地址的集体商标成员名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鲜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然花制花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1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未明确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明确指定商品的品质标准,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商标成员名单缺少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