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青杰西传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20722号“巴青杰西传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BAQING JESSE TRADITIONAL BIO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9157号“杰西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性,整体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冬虫夏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巴青”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经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的暂缓审理请求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