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岩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2239号“楼兰艺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957号、第12923572号、第12187894号、第50840039号、第35567911号、第32699623号、第31226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吊销,引证商标三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宽展期内,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柜设计服务;建筑设计;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虽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