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新兴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0996号“CHINA XIN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我公司英文名称,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存在对国家名称的滥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CHINA”可译为“中国”,用作商标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