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竹箦姜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墨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36869号“溧姜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真实含义为“溧”:溧阳市,因企业所在地为溧阳市,取溧字;“姜”:姜下村、姜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姜下村为溧阳市竹箦镇上的一个自然村,而姜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人)位于姜下村,因此取姜字;“卤”:卤食、卤菜的含义,取卤字。从设计到使用,以及当地消费的普遍认识,均可以说跟草本姜毫无关系,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可能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含义截图、现代快报网络链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