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爱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48074751号“高家沟八大糟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331339号“高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1470号“高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作为同地域同业经营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理应知晓,其关联公司还摹仿申请人的“今世缘”商标注册了多件“今宵缘”等商标,已在异议或无效中失效。可见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高沟”商标授权许可证明;
3、引证商标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4、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5、申请人经营销售、宣传等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受保护资料;
7、被申请人任职报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先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3类酒、酒(饮料)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部分“高家沟八大糟坊”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高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