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354329号“高沟福缘捆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高沟福缘捆蹄 62354329

阅读:184075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磊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62354329号“高沟福缘捆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331339号“高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1470号“高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磊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62354329号“高沟福缘捆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331339号“高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1470号“高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业经营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理应知晓,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高沟”商标授权许可证明;

  3、引证商标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4、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5、申请人经营销售、宣传等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受保护资料;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酒(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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