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15732号“绿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绿质 72115732

阅读:113160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姚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绿质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72115732号“绿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绿质”,为“绿色质量”、“绿色质地”的意思,代表了节能环保,绿色环保。争议…

  申请人:姚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绿质新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72115732号“绿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绿质”,为“绿色质量”、“绿色质地”的意思,代表了节能环保,绿色环保。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然意在指代相关服务的环保属性,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在第35类注册的与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绿质”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同时,被申请人名下众多商标均显著性较低,显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该等商标并非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众多包含“绿色、绿”字词的商标在第35类的注册均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媒体发布的关于提升“绿质”的文章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例证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绿质”为臆造词,并非汉语固有词汇,具备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和丰富内涵。申请人提供的包含“绿质”一词的报道文章,并非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法证明该词汇已成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领域固有属性的直接描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既无虚假宣传的主观恶意,亦未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客观结果。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在先已有多件包含“绿质”的商标获准注册。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官网页面;网络检索结果;在先案例。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4年8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条规定商标存在“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情况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绿质”非汉语中固有词汇,不具有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方式的含义,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2115732号“绿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绿质 721157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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