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嘿牛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博新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88387号“君博黑牛 JUNBO BLACK CATTLE J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10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81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饭店;餐厅;餐馆;私人厨师服务;餐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信息档案、申请人和临清市君博食品有限公司的关联性资料、引证商标二的信息档案及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信息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在“饭店;餐厅;餐馆;私人厨师服务;餐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君博”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博君”的文字互为逆序,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