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春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15063号“1.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并没有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1.7”的百度检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眼镜片”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