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金华金钩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52837号“桂花鸡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17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申请人“湛江海味月饼制作技艺”(项目编号:VIII-14)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证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文件、申请人提供的宣传方面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