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小遊牧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88631号“诺亚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853652号、第18853652A号、第19353592号、第22569815号、第56213941号、第58806503号、第59703258号、第60892621号、第60898976号、第66968429号、第80234688号、第37545929号、第1851737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二、十三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二、十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