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ELFPUFF 76096150

阅读:164231 2025-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E.L.F.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云智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E.L.F.化妆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云智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96150号“ELFPUF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E.L.F.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云智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E.L.F.化妆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云智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96150号“ELFPUF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FPUFF”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空气芳香剂;增白霜;减肥用化妆品;防晒剂;眉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75256号、第8749642号、第9570907号“E.L.F.”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眼线笔;眼线膏;眼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眉笔;美容面膜;增白霜;减肥用化妆品;防晒剂;粉底液;成套化妆品;指甲彩绘贴片”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ELF”,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6150号“ELFPUFF”商标在“眉笔;美容面膜;增白霜;减肥用化妆品;防晒剂;粉底液;成套化妆品;指甲彩绘贴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ELFPUFF 760961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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